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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的财产及财产权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6-23   浏览量:2126  
  

  一、公司法人的财产

  公司法人财产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的总和,由物、智力成果、行为、股份等构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是公司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公司法人财产与公司资本不是同一个概念。公司资本是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其只是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公司法人财产还包括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积累或接受赠与等形成的财产;公司资本是一个确定不变的财产数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律程序,不能自然或随意改变,而公司法人财产则会随公司经营活动而不断变化;公司盈亏,尽管会导致法人财产的变化,但并不会自然导致资本数额的变化。

  公司法人财产是独立的,即与公司股东的财产相区别。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利,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转移和支配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通过隐匿、不公平交易、侵占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是能够形成公司股权的财产,该财产不仅包括实际投入的财产,也包括承诺将要投入的财产。如果股东违反承诺,不向公司投入应当投入形成股权的财产,不仅公司有权追索,在公司不能履行对外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也有权向股东进行追索。

  二、公司法人的财产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等。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对法人财产的支配权利,即依法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种财产权实际具备法律上所有权的任何特征。因此,公司的法人财产应当受到法律有关所有权制度的一切保护。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尽管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其财产具有支配的权利,但是,为了维持公司资本充实,保证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行使法人财产权时,也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类限制主要有:

  (1)对外投资的限制。《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借款的限制。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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