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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1   浏览量:1278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基本含义是:

  一、除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其中,其他可能造成公路损害的机具应当包括由于其结构等自身原因使其行驶时将造成公路损坏的机具,也包括由于装载特殊的货物导致机具的行驶会造成公路损害的情况,如装载较长物品要在公路上拖曳行驶的情况等。但其中不包括超重、超高和超长、超宽的车辆,对于这些车辆的行驶要求,由《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调整。

  二、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本条同时规定,这些机具、车辆行驶公路造成公路损坏的,要按照对公路的损坏程度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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