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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三十八条:对公路两侧农村居民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20   浏览量:667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对公路两侧农村居民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规定。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我国人民有修桥补路的传统美德。早在1955年周恩来总理签发的《国务院关于改进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的指示》中就对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作了具体规定,而且一直延用至今,有力地促进了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为此,对这种社会各界公认的良好做法,本条又一次给予了肯定,实际上是用法律的形式把优良传统固定下来,以保护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修路、养路的积极性。

  二、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本着“珍惜民力”的原则。

  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本条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公路两侧农村居民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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