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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的处理原则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19   浏览量:617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的处理原则的规定。

  公路建设线长面广,纵横交错。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处理这类问题,应当比照民法中“相邻关系”的原则处理。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不仅发生在法人之间,而且也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相邻关系中一方权益的实现,往往依赖于相邻关系人提供一定的条件、给予一定的便利。处理相邻关系不仅涉及到国家利益、集体权益.、个人利益,而且也涉及到部门、行业之间的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公路建设与有关部门发生影响往往是相互的,公路建设会影响到铁路、电力、水利和邮电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同样,其他行业的建设,维修也会影响到公路的正常使用。因此,处理这些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地保护相邻各方的合法权益,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任何一方不得非法侵犯相邻方的合法权益;要互谅互让,依法办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产发展。因此,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因建设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等部门的设施正常使用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可以求得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尽量减少因公路建设而给其他部门造成的损失。同时,因公路建设不可避免地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而且公路建设单位有能力和条件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对有关的部门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

  1。考虑到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享有这样的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一原则同样也反映在其他有关的法律中。

  2.今后随着公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打破了原来公路建设由国家投资的单一体制。不论投资主体是谁,也不论建设何种性质的公路,都采用相同原则来解决相邻关系的问题。这样有利于此类问题的解决。

  3.公路建设对其他部门的有关设施造成损失,不是违法的侵权行为,因此不适用《民法》上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而只是一种补偿。这种补偿只限于造成损失的部分,而不应补偿间接损失。

  在公路建设过程中,为更好地执行本条的规定,公路建设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本条规定的情况时,应事先就有关问题与公路建设中所涉及的部门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以便双方执行,有效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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