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公路法释义第二十九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公路建设单位支持和协助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19   浏览量:659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释义】本条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公路建设单位支持和协助的规定。

  公路建设是地方发展经济的基础,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要想富,先修路”,已成为不争的道理和事实。公路不仅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先导,也是富民的条件。但是,公路建设涉及的范围广、路线长,许多工作有赖于各级地方政府的支持。因此《公路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的职责是十分必要的。

  本条的具体含义是: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征地工作。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故土难离,热土难迁”,是中国农民的根深蒂固的观念。因此,征用农民的土地,让农民离开故土,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讲清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农民支持公路建设征地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协助公路建设部门做好征地工作的具体职责是: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事求是、严格高效及时地审查公路建设征用土地的申请;2.说明、劝导被征用土地所在单位及农民,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达成征地和安置协议。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费都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在补偿费用上漫天要价,甚至弄虚作假,使公路建设的投资增大。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损害了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仅要带头依法办事,而且要教育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和本地区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二、协助做好搬迁和安置工作。在公路建设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被征用土地上的少数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搬迁,或者以拒不搬迁为手段索取高额的补偿费;有的单位或个人明知某些地方已被征用,却一夜之间建起许多临时性的住房,以作为索取高价费用的筹码。这些情况常导致公路建设不能正常、按时进行,给国家和建设单位造成巨大的损失。

  为了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公路建设单位做好搬迁和安置工作:1.搬迁工作:①广泛深入地开展思想动员工作,做好搬迁的思想准备;②做好搬迁计划安排,使搬迁工作紧张有序;③做好搬迁的物资准备,保护好被搬迁者的合法权益;④制止在已征用或正在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上建设固定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⑤对搬迁中的“钉子户”要敢于碰硬,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2.安置工作:安置工作是公路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的难点,它不仅涉及到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安置的情况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公路建设能否按时、顺利地进行以及社会的稳定。因此地方人民政府应协助公路建设单位做好安置工作。①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征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标准。②负责检查安置费的使用和落实情况。按法律规定,安置费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安排因土地征用而造成的富余的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层层克扣,中饱私囊。③组织被征用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开办乡镇企业等途径,安置有关人员;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费用转拨给接纳劳动力的单位。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3267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