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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二十六条:对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及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19   浏览量:618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释义】本条是对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及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的规定。

  一、本条的含义是:要求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这一要求,旨在促进公路建设的技术进步,保证公路工程的质量,保障公路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颁布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在这两个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某些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某些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同时还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交通部作为公路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于1981年发布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随着公路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公路技术等级的不断提高,先后多次进行修订,使之适应我国公路规划和公路建设的需要。1994年8月2日。交通部对该标准作了进一步修订。在新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将公路按照交通量及使用任务、性质分为两类五个等级,根据公路的不同类别和等级,规定了相应的有关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车辆人群荷载、隧道、路线交叉以及沿线设施的各个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

  二、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

  按照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为了实现三级质量保证体系中的“政府监督”,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建设部于1990年4月9日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第四条),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建设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

  此外,交通部于1992年6月10日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凡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第四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阶段都应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第三条)。同时,该规定中还对各级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设置及其职责、监督程序等等作了具体规定。

  为了实现三级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监理”,提高投资效益和施工管理水平,交通部于1992年5月16日发布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原则管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确保监理单位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第五条)。这里的监理单位,主要是指经交通部公路工程建设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受公路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辅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公司、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或者兼营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勘探、设计、科学研究单位。该办法对社会上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的人员配备和监理工程师在计划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职责权限,都作了严格规范。

  为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在加强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理的同时,根据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施工单位还应当进行“企业自检”。即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在自觉接受政府监督、积极配合监理单位搞好监理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加强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施工现场条件等因素,自行配备专职的质量自检人员,对本企业的施工质量进行自我监督、自我检查。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只有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才能保证公路工程项目按照审定的规划、技术标准和规模组织建设,保证公路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使工程质量符合检评标准和合同要求,有效控制工程工期与合理造价,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进而保障公路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公路的社会效益得以充分发挥。

  三、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与监理方面,交通部曾颁发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加以规范。因此,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另一方面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要求,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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