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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十条: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18   浏览量:732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一、建国后我国公路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明显的增长和提高,全国公路总里程已达到118.6万公里,但总体上仍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公路里程少、密度低、技术等级低、公路附属设施落后等,仍然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因此,加大对公路事业的投入,提高公路管理水平,提高公路工作方面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水平十分必要。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现代科学技术已经广泛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同样,公路建设,特别是高等级公路和一些特大型桥梁、隧道以及地质、地貌复杂地区的公路建设,技术要求很高。要改变我国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落后现状,保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和现代化,必须依靠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推广。

  二、本条规定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为科学技术研究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使公路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得到提高和发展。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科学技术对公路事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充分调动交通系统科研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广大科研人员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并将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于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建设和养护等各项工作中。

  三、本条规定的对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是指国家依法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标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交通系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可依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申请国家和省部级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1)获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规定,本条例所说的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同时具备前人所没有的、先进的和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三个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①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②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③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④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⑤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2)奖励等级的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规定,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发明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特别重大的发明列为特等奖,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2.交通系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成果,未获得国家级奖的,可以依照交通部发布的《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申报交通部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该办法的主要规定:

  (1)评奖条件:为交通系统各层次决策、各类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交通现代化建设的优秀技术研究成果,标准化和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成果,以及在交通部门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输生产中推广、采用、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项目。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他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请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已获部级奖励后又改型的新产品,必须在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上比原产品有明显改进或实质性突破,方可再申请奖励。

  (2)奖励等级的设定: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除分别授予奖状外,一等奖奖金为5000元,二等奖奖金为3000元,三等奖奖金为1500元。奖励项目的等级,应根据技术或学术水平的高低、技术难度的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大小确定。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报部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高于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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