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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释义第七条:关于公路受国家保护和全体社会成员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1-18   浏览量:761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路受国家保护和全体社会成员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的规定。

  一、本条所说的“破坏”,是指故意实施的损及公路或公路附属设施完好的行为。本条所说的“损坏”,是指虽非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损及公路或公路附属设施完好后果的行为。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对此可从两方面理解:

  1.公路是花费大量投资建设起来的固定资产。由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公路,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和经营的公路,投资者在经营期限内,对所投资建设的公路享有财产权。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国家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其他主体合法拥有的财产权利也受国家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国家和他人的财产(《宪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国家对公路的保护,也就是依法对国家财产和公路投资经营者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是侵犯国家和他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2.公路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公路,将会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特别是对重要干线公路的破坏、损坏,影响会更为严重。国家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必须对公路予以保护。

  公路受国家保护。破坏、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对破坏公路或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除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损坏公路的行为,则主要是依法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的民事责任。

  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1.爱护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此项法定义务,不为任何破坏、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2.对破坏、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是每个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权利。行使此项权利受法律的保护。对单位或个人的检举、控告,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对检举人、控告人进行威胁、报复,或者以其他形式阻碍他人行使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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