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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15修正版)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1-12 浏览量:1208
【颁布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文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0号
【颁布时间】2005-03-07
【实施时间】2005-05-08
【修改变更】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5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15修正版)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发行国产电影片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对《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内地试点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电影片。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本规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