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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沙治沙法释义第八条:奖励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9   浏览量:725  
  

  第八条  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

  【释义】本条是关于奖励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的规定。

  一、对违法者给予处罚,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个主要方面。但同时,对严格依法办事并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可以引导人们更好地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从而达到维护法律权威性的目的。奖励是指对于某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予以奖赏和鼓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及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是我国推动防沙治沙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而采取的重要举措,也是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防沙治沙、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二、为了鼓励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奖励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制度具体包括发明奖励制度、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制度以及与奖励有关的专利制度、发明权制度等等。本条规定了奖励的范围和条件。奖励的范围有两项,一是在防沙治沙工作方面,二是在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方面。本条规定的比较原则,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实施,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具体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奖励的条件是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以及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主要包括:1.在防沙治沙工作中,积极参与防沙治沙工作,为防治土地沙化作出显著成绩的。2.在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方面,积极参与保护生态质量,对破坏生态质量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抵制,依靠科学技术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本条规定的奖励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给予奖励的主体,即是实施给予奖励行为的主体,是人民政府。二是被奖励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个人主要包括从事防沙治沙、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的农牧民、全体承包户、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县、乡基层干部等等。

  四、对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以及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办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属于精神上的奖励,可以采取授予光荣称号、通报表彰、嘉奖等具体形式;另一类是物质上的奖励,可以采取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工资,对治理者也可以给予税收、信贷方面的优惠待遇等形式。采用一种形式或者同时采用两种形式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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