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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3 浏览量:1227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犯罪对象是“判决、裁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刑法》第313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里的“执行判决、裁定活动”,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严重不责任”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违法采取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对应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不采取或不及时采取,对不应当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能够执行的案件不予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对不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该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只有在执行活动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其他人”是指本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又称“案外人”。当然.执行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与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之间还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在执行判决、裁定的活动中因为自己的失职行为会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过于自信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