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保护海底电缆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1-27   浏览量:3987  
  
  【颁布机关】国务院、 中央军委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73-05-30
  【实施日期】1973-05-30

  

保护海底电缆规定

  (一)保护海底电缆是加强海防建设的重要措施.各舰艇部队、交通航运、水产打捞、海洋调查、沿海社队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明确保护海底电缆的重要意义,提高警惕,严防破坏。
  (二)舰艇、商船、外轮等舰船锚泊,捕捞作业,要避开敷设有海底电缆的禁区抛锚(靠近码头的海缆登陆区可搞水面浮体标志).海底勘察和码头建筑等大型工程要事先和当地驻军领导机关联系,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
  (三)船锚或捕捞工具,因意外钩到海底电缆时,应将电缆慢慢提到水面,取下船锚(或钩挂物),查其确无损伤后把电缆放进海中;电缆提不到水面时,不得将电缆拖断或砍断,必要时可放弃船锚(或钩挂物)。
  (四)钩到或损伤电缆均要在该处做好水面浮体标志,并将位置和受损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五)任何单位、船只和个人,不得擅自打捞、切断、撤收和盗窃海底电缆,否则以破坏论处。
  海底电缆遭受损伤或破坏后,当地公安、武装部门应大力协助使用单位,迅速查清原因.如因工作失职或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者,损坏单位应负责赔偿并对肇事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给予处分。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2039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