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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1-05   浏览量:1311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15-12-09
  【实施日期】2016-01-08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
  第七章 中方代建项目投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商务部和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根据立项批准的项目投资限额,对项目投资全过程实施限额目标管理和逐级投资控制。
  特殊情况下确需调整项目投资限额的,商务部应按原立项程序重新批准。
  第五十九条  项目立项准备阶段,商务部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审定投资预估算,并以此为基准增列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后确定投资限额。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非因项目管理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责任导致的投资增加。商务部负责审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风险准备金的调整系数根据受援国和项目所在地政治安全形势、受援方履行中外分工的能力、项目技术复杂程度、项目实施方式等综合因素确定,具体确定办法详见附表1。
  第六十条  承担项目方案设计的企业应以方案设计为基准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投资估算应控制在投资预估算范围内。
  项目投资估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涵盖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
  (二)保证投资与拟建项目内容相匹配;
  (三)各类间接费费率符合商务部规定取费标准;
  (四)合理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和物价上涨风险。
  第六十一条  采用P-C承包方式的项目,由项目管理企业按深化设计文件编制投资概算,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采用EPC承包方式的项目,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深化设计文件和行业要求编制投资概算,报项目管理企业审查。
  投资概算应控制在投资估算范围内,并与深化设计内容相匹配,科学设定项目单位造价、设备和材料总价、材料用量、单位用工量、国际和当地运保费、综合人工单价和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第六十二条  项目投资由勘察设计费、项目管理费、项目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独立费五部分组成,项目投资的具体费用构成详见附表2。
  第六十三条   项目投资涉及的实物工程量或工作量应主要采取定额法编制,具体适用的投资编报定额根据工程设计阶段由项目管理机构确定。工程量或工作量单价根据对外援助有关规定或市场价格据实组价。
  项目(修正)概算应以人民币、美元和当地货币分列,均以人民币为最终计价单位。人民币与美元的汇价,按编制(修正)概算时中国银行公布的美元卖出价计算,当地货币按受援国中央银行的美元对当地货币的美元买入价计算。
  第八章 中方代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十四条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 承担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应依照中国有关工程勘察的强制性标准和受援国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勘察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工程勘察,确保所提供的工程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项目安全生产的需要。在进行勘察时,责任企业应遵守勘察作业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六十六条  承担项目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任务的企业应确保设计内容符合工程勘察结果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遵守中国国家标准和受援方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安全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合理设计内容。
  对于项目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责任企业应确保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并在设计中研究提出保障施工作业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技术措施。
  对于项目的隐蔽工程、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以及特殊结构,责任企业应在进行模型安全试验或严格计算的基础上确定设计方案。
  对于项目涉及的维修、改扩建和拆除工程,责任企业应在对原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结构安全性做出鉴定的基础上确定设计方案。
  责任企业应在深化设计文件中制定安全专篇,重点阐明:针对施工现场和毗邻设施、管线的安全防护措施要求;针对安全施工所涉施工机械机具的特殊技术要求;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内危险性较大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六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技术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以施工技术组组长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现场安全施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技术组配备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资格,上岗前接受援外管理制度和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专业培训,履行监督安全生产制度执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定期专项安全检查等岗位职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经项目管理企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指导下,按照规定的施工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现场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位、环节,应在施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工序施工前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并做好技术交底记录。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施工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对于从事垂直运输、安装拆卸、登高架设等特种施工作业人员,核验其技术资质后方可准予上岗操作,并建立完善特种施工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完善日常岗位培训。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起重升降等特种作业设备的管理制度,严格特种作业设备的安全检测,规范安装调试后的验收程序,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维护管理档案。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采取妥善的安全防护措施,采购、租赁和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用具用品、施工机械、机具,严格安全防护用具用品发放和施工机械、机具的检查、维修、保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完善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规范消防安全标识。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安全性要求合理选址和设置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在施工过程中贯彻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建立健全贯彻标准的保证体系,对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持续采取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为本企业派赴境外执行项目任务的中方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和保险条件以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应覆盖境外执行任务的主要风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为本企业在境外雇佣承担项目任务的外方工程技术人员或劳务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和保险条件以受援国当地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并承担保险费用。
  第九章 中方代建项目风险管理
  第六十九条  商务部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项目的风险承担机制,明确项目涉及的风险,规范风险承担主体责任,并配套完善相应的责任保险和工程保险制度。
  第七十条 项目涉及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政治外交风险、业主责任风险、不可抗力风险、设计变更风险和经营性风险等五类。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政治外交风险和业主责任风险,商务部通过合同补款方式承担责任;商务部以 承担工程保险费用为限和相关企业分担不可抗力风险;设计变更风险和经营性风险,由相关企业承担。
  第七十一条  商务部按照“政策性保障、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的配套工程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用于分担不可抗力风险,由责任企业作为投保主体,责任企业和商务部为保险共同受益人,保险费用由商务部承担。超出工程保险以外的不可抗力风险,由相关责任企业承担。
  职业责任保险用于承担项目勘察设计和项目管理的职业责任,由责任企业作为投保主体,商务部为保险受益人,保险费用由责任企业承担。
  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用于承担项目工程质量的无缺陷保证责任,由责任企业作为投保主体,商务部为保险受益人,保险费用由责任企业承担。
  具体保险方案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政治外交风险和业主责任风险的,责任企业应在出险后六十日内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合同约定及时提出合同价款和合同期限补偿申请,说明事由、责任方及报价依据,经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后报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报价的合理性、理由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后报商务部审批,并在商务部批准后与相关企业签订补充合同予以规定。必要时,项目管理机构应赴现场核实情况。
  责任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出险后六十日内未及时提出补偿申请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不再受理,相关损失由责任企业承担。
  第十章 中方代建项目技术资料管理
  第七十三条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承包责任范围内,依据本办法和合同归集、整理项目技术资料,并将全套技术资料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且办妥对外技术验收手续后六十日内向项目管理机构移交。
  第七十四条  项目技术资料具体划分为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建设文件、竣工文件、检查验收文件和项目管理文件五个部分。
  其中,勘察设计文件由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承担管理责任;施工建设文件、竣工文件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管理责任;检查验收文件和项目管理文件由项目管理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十五条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随项目进度及时归集、整理项目技术资料,做到分类准确、资料齐全、字迹清楚、记录详实且无未了事项,真实、完整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并具有可追溯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抽撤或故意损毁项目技术资料。
  第七十六条  项目技术资料的保存期应按照工程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确定,其中,竣工文件应永久保存。
  第七十七条  商务部建立项目技术资料库,委托相关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技术资料库的具体管理。商务部负责保障技术资料库建设管理所需配套条件。
  项目管理机构应加强技术资料库的规范化管理和安全防护,提高信息化水平,并按年度向商务部提交技术资料库管理的专题报告。
  第十一章 中方代建项目检查和验收
  第七十八条  项目的工程检查和验收分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项目主体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工,自检并经项目管理企业检查合格,相关技术资料已按本办法规定整理完毕的,经项目管理企业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向项目管理机构正式提交申请,可以组织中期验收。
  项目全部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工,主要工艺设备或配套装备经联运负荷试运行达到功能要求或形成生产能力,自检并经项目管理企业检查合格,相关技术资料已按本办法规定整理完毕的,经项目管理企业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向项目管理机构正式提交申请,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如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经现场核查实际不具备上述规定的中期验收或竣工验收条件,项目管理机构不得组织验收。
  对于投资限额在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下、技术较为简单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可不从国内派组进行中期验收。
  第七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依法选定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顾问咨询单位组成验收专家组赴现场对项目进行验收,具体专家组组成人选由项目管理机构审定。
  验收专家组组长应具有相关技术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和工程管理或质量管理经验,成员应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和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熟悉有关工程验收标准或相关施工技术规范。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得与项目管理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验收的利害关系。
  第八十条  在交付项目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前,项目应按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分为五个项目划分等级,完成质量检查并确认合格:
  (一)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组成的工程整体,由项目管理企业在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检基础上进行质量检查并确认合格。
  (二)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工程作用和效益的工程,由项目管理企业在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检基础上进行质量检查并确认合格。
  (三)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项目主要划分为土木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个单位工程,由项目管理企业在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检基础上进行质量检查并确认合格。
  (四)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按不同工程部位或专业工程类别进行划分,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检合格,报项目管理企业复核确认。
  (五)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主要按专业工种进行划分,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自检合格,报项目管理企业抽检复核确认。
  第八十一条 项目工程验收应依据政府立项协议、对外实施协议、内部承包合同和招投标承诺、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洽商以及合同约定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划分方式分级作出验收结果。
  验收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评定等级:
  (一)合格。分部工程以下评定等级按有关行业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所有分部工程合格,该单位工程方可评定为合格;所有单位工程合格,该单项工程方可评定为合格;所有单项工程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评定为合格。
  (二)优良。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分项工程以下,质量检查项目每项抽样检验100%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行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计数抽样检测项目每项抽验点中,90%以上(钢结构工程为95%以上)实测值在有关行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且其它实测值最大偏差不超过允许偏差的1.2倍(钢结构工程为1.1倍),该检验批可评定为优良。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抽样检测全部合格,60%以上评定为优良,该分项工程可评定为优良。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抽样检测全部合格,60%以上评定为优良,该分部工程可评为优良。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全部合格,60%以上评定为优良,且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工程及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中指明的分部工程应达到优良,感观质量评定得分率应达到85%以上,该单位工程可评定为优良。
  单项工程所含单位工程均为优良,该单项工程可评定为优良;
  所有单项工程优良,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违反合同行为和违规审批行为,该建设项目方可评定为优良。
  第八十二条  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行业质量验收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应进行及时处理,并按以下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一)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二)经加固补强或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应评定为合格。
  (三)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项目管理企业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固补强的;或经加固补强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所在分部工程不应评为优良。
  第八十三条  项目工程验收应由验收专家组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
  (一)合同履约专项核查。
  对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投资控制责任包括现场技术洽商与变更审批、人员和劳务管理的合规性管理等进行专项评定。
  合同履约存在严重缺陷或问题致使不能确认其工程质量结果的,应中止验收。
  (二)施工技术资料核查。
  全面审阅验收范围内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设备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和检测试验报告;施工试验记录;施工记录;技术复核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和检查记录等。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存在严重缺陷或问题致使不能确定其工程质量结果的,应中止验收。
  (三)复核确认。
  对于已经工程已隐蔽部位或此前已经中期验收部分的验收结论予以复核确认,必要时,可进行破损检查和检测。
  (四)实测检查。
  通过抽查和核对、观感评定和实测实量相结合,按项目划分方式分级验收并评定等级。对于有特殊需要的项目,应提高抽查率。
  (五)作出验收结论。
  综合上述检查验收结果,依据本办法规定,按照“集体讨论、一致意见”的原则作出验收结论。特殊情况有保留意见但不影响作出验收结论的,应在验收结论中将保留意见予以充分披露。
  (六)报告验收结果。
  应向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全面汇报验收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会同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向项目管理机构专题报告。
  第八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应根据验收结论现场编制中期或竣工验收报告,明确质量评定等级和专项评定结果,并对存在问题及后续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验收报告经验收专家组全体成员、现场管理组组长签字后生效。施工技术组组长或工程总承包企业现场负责人一般应对验收报告附署签字确认,未附署确认或拒绝附署确认的,不影响上述验收报告的效力。
  第八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验收期间整改完毕的问题,由验收专家组作出整改结论并写入验收报告;无法在工程质量验收期间完成整改的问题,由项目管理企业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验收专家组补充作出整改结论。
  第十二章 受援方自建项目管理
  第八十六条 为提高受援方的自主发展能力,中方鼓励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组织实施成套项目或成套项目的主要任务阶段。在受援方有明确意愿或中方代建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下,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成套项目,经与受援方商定,可以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
  (一)受援方有完备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和管理体系;
  (二)受援方有独立承担工程勘察设计能力或接受认可中方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具备组织实施的经验,并愿意接受中方的外部监管;
  (三)项目投资限额明确,中方和受援方的分工责任和费用承担划分清楚,风险可控。
  第八十七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由受援方从中方推荐企业范围内依据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程序选定实施企业;经双方协商,也可以由受援方在受援方企业范围内选定实施企业。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与受援方商定推荐实施企业的范围和条件。项目管理机构在征求驻受援国使馆经商机构和行业组织意见后,根据企业技术资质、项目实施能力及诚信表现等条件确定向受援国推荐的中资企业名单。
  推荐的中资企业可与受援方当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建立专业分包关系。
  第八十八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成套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签订项目实施纪要,具体约定受援方自建的项目内容、技术标准、投资控制、监管代表和监管程序以及中外双方权利义务等。
  项目管理机构应依法选定项目管理企业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进行有限监管,确保受援方按政府间立项协议和项目实施纪要完成项目。项目管理企业应编制并执行项目监管计划,主要包括:
  (一)按中方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政府间立项协议监督受援方的招标准备技术工作;
  (二)监督受援方的招投标程序,评估其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并对招投标结果予以确认;
  (三)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进行监控,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专题报告;
  (四)审核受援方提出的拨款申请;
  (五)对受援方提交的项目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在实施有限监管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发现正在或将要发生对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等造成重大危害的违约或违规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援方提出整改建议。如受援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报告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终止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的审核。
  第八十九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项目资金应依据受援方与实施企业签订的合同和经项目管理企业审核签发的拨款申请直接拨付到实施企业账户,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十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企业和受援方共同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促请受援方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配套成果文件,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与受援方办理项目完成确认证书。
  第九十一条  对于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立项确定的投资预估算对受援方进行投资目标控制。受援方与相关实施企业签订的实施合同总价应控制在投资预估算范围内。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合同变更、索赔等原因造成合同超支的,超出部分由受援方承担;调减合同价款的,按照调减后的合同价款进行资金拨付。
  第九十二条  对于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不委派项目管理企业,采取资金审计、巡回检查等其他非派驻方式进行有限监管:
  (一)因安全因素无法派遣项目管理企业赴受援国的;
  (二)派遣项目管理企业费用占项目总成本过大的。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组织实施项目,规范向商务部备案和报批的程序;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按月向商务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投资控制问题,及时向商务部专题报告。
  商务部对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建立项目技术性监督审查制度,依法组织稳定的独立专家队伍对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阶段性报送的成果文件进行全过程的专项技术监督,监督重点包括安全性、投资匹配性和立项意图一致性等,及时发现存在的重大技术、安全和投资失控问题,出具监督审查意见,并采取措施监督相关责任企业及时纠正。
  第九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建立重大项目巡视检查制度,现场监督检查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九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依据合同对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境内境外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援外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挪作他用。
  第九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项目的技术争议处理机制,通过组建项目咨询专家委员会,规范专家委员会咨询、议事和仲裁规程,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之间出现的合同争议、技术争议和重大质量安全争议进行第三方评审和仲裁,切实提高项目技术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十八条  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项目管理机构应统一指挥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并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按一般、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进行处理。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三个自然日内报告商务部。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事故处理,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发生重大或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商务部报告。商务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在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商务部报告。商务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并根据国务院决定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在九十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并向国务院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给予行政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承担的实施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造成项目质量事故或形成项目质量隐患,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四)导致项目投资失控并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
  (五)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的;
  (六)越权批准设计变更导致项目建设偏离中方和受援方商定的立项内容的;
  (七)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擅自变更相关人员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九)未依法管理人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援外项目资金的。
  项目实施企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两至六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成套项目。
  第一百条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在参与项目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
  (二)与其他参与采购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或向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采购承诺有效期内实质性变更承诺的。
  第一百零一条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机关和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对优惠贷款项下的援外项目、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援助项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成套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和“以下”包含本数。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术语解释见附件。
  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6年第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术语解释(略)
  风险准备金系数取值参考表(略)
  成套项目费用构成及取费参考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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