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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5-10   浏览量:469  
  
  【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22-04-03
  【实施日期】2022-06-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分类、业务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均分为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
  第六条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
  (一)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机电专项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型公路机电工程的监理业务。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
  (一)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机电专项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型水运机电工程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第八条  申请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其中桥梁、隧道工程监理业绩不超过2项。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10人具备2项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1项一类和不少于2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3.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九条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2项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且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三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条  申请公路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公路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公路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6人具备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水运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1项大型和不少于2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3.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不少于1人具备中型及以上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申请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6人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甲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申请人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第十四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或者信息: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四)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公路、水运相关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将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相应录入系统,并对其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全国公路、水运相关管理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应当组建资质评审专家库,做好专家库的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其建立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选定,并符合回避要求。因回避等原因资质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需要的,许可机关可以从其他资质评审专家库中确定评审专家。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对提出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准予资质证书延续五年。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机关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资质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本章规定的一般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许可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组织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违反承诺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销其资质许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六条  已取得资质许可的监理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将纸质证书交回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应当一并注销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签注变更。
  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需要承继原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重大事项变更。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原资质条件进行核定,符合原资质条件的,可以承继原资质证书,但不得超过注明的有效期;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应当重新提交资质申请。不再承继原资质证书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申请人在资质申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纸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电子证书的制作、使用和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1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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