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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4   浏览量:1116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在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三、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四、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独核算及保险费率调整的规定

· 交强险的保险条款、费率及制定审批规定

· 交强险的投保人、投保范围、适用范围及经营监管主体

· 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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