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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制发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2   浏览量:1927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4、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5、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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