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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2 浏览量:1781
一、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二、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四、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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