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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2   浏览量:1249  
  

  一、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1、对公路的挖掘、占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法》的规定执行处罚。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城市道路的挖掘、占用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执行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予以补偿。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因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如果因为非法的道路施工而受有损害,无论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受害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赔偿自己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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