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具体认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12   浏览量:1089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主观上已经知道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

  (2)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3)行为人客观上是离开了事故现场。

  以下是天津市交管局出台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定性标准,供作参考:

  一、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二、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6种情况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 酒驾与醉驾的认定和处罚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

·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区别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5256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