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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7 浏览量:1476
交叉路口是指平面交叉路口,即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相交的部位。这里的道路,包括城市道路、胡同、里巷和公路。但是,胡同、里巷与城市街道两侧人行道平面相交不属于交叉路口;公路与未列入公路范围的乡村小路的平面交叉点,也不属于交叉路口;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交叉路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车辆通过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三)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四)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五)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六)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