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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限制与交通管制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9-07   浏览量:1398  
  

  一、交通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职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做出的交通限制的公告具有强制力。其内容是: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2、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这里所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要是指大型演唱会或者体育比赛,大范围施工如某一路段改造等,这些情况下,有的临时交通限制措施可能仅仅持续几个小时,有的则可能持续几天或者几个月。“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是指诸如封闭汽车专用道或者快速路的入口或者出口、单行线的设置等决定。

  为了让社会周知,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一般采取报纸提前公告,交通台反复播发消息以及在网站上发布消息等形式。

  二、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是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实施的针对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全方位紧急交通管理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

  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是指洪水、地震、台风、火山喷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严重破坏了道路及道路交通设施,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恶劣的气象条件主要是指大雾、冰雹、暴雨、大雪、沙尘暴、道路结冰等会严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这里的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恶性交通事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三种情况尽管严重,但并没有对道路的安全通行造成严重影响,也没有必要实行交通管制。

  (二)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

  即如果不采取交通管制的措施,就难以消除影响安全行驶的因素,也就是说,采取交通管制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对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的处罚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车道划分及各行其道原则

· 车辆右侧通行原则及其例外

· 对道路交叉路口、行人横过道路及特殊路段设置提示标志的规定

·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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