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的特别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26 浏览量:2572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担负着特殊的任务,为了工作的便利,国家规定这些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而且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拥有特别通行权。
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察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用于押解罪犯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消防车,是指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救护车,是指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
工程救险车,是指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根据任务的不同,其图案标志也不一样。《警车管理规定》规定:(1)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2)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汽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驾驶室顶部;摩托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后轮右侧。警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3)警车应当安装警用警报器。警车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
除上述这些特殊车辆外,其他任何车辆,均不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也不得喷涂、使用与这些特殊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只能用于特定任务,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管理规定》规定,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警车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警车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这里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 警车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