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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五十三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处理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0   浏览量:688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票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处理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规定。

  一、关于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由不同的组织和社会群体共同参与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其中,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重要的职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的对象是其他在传染病防治中负有相应法定职责的组织和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行为。这些被监督的对象和行为包括:

  (一)监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

  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有一种层级监督关系,也就是上级监督下级。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一般来说,大量的、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是由县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承担的,上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也是如此,根据本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在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疫情通报、疫情公布、疫情控制等方面负有重要职责。此外,还负有监督其他传染病防治工作参与机关的职责。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做好这些工作进行监督,以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二)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主要参与者,作为政府举办的专门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事业单位,它承担了许多基础性的工作,是防治传染病的关键环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的成效往往决定了传染病防治效果的好坏。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承担的职责有:(l)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2)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3)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4)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5)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6)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7)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8)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等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的上述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2.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中地位也相当重要,可以说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前沿阵地。根据本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中,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具体包括:(l)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2)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3)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4)对传染病病原体实行严格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5)发现传染病时,采取相应的措施;(6)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7)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等等。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上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

  经血液传播是传染病的一个重要传播途径,乙肝、艾滋病等许多传染病都可以经过血液传播。因此,管好血液,保证用血安全,是预防传染病的一个重要的环节。为了规范献血、医疗用血,保证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安全,预防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发生,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献血法,确立了无偿献血制度,明确了来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在采供血工作中的责任,是采供血机构所应遵守的主要法律规范。为了进一步预防经血液传播的传染病发生,本法第二十三条重申了采供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这些都是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四)监督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1.消毒产品的质量关系到传染病预防的效果,生产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此外,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和消毒产品进行监督。

  2.为了保证居民用水安全,预防传染病的发生,根据本法第29条的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除此之外,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还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对上述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

  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是进行医疗研究和查找病因的依据,但如果管理不当,也会造成传染病的发生,实践中这样的例子曾经发生过。因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根据职责、权限对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传染病的防治不仅仅是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也不仅仅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责任,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与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和各有关单位要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搞好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传染病防治的主要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二、关于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重大的传染病防治涉及的面广,影响的人数多,处理的难度大,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基层政府往往无力独自承担防治职责。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处理。这样就可以集一省或一国之力,予以防治,力度大,效果好。至于什么样的传染病事项是重大事项,法律没有明确,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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