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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释义第四十七条:对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进行出售和运输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0 浏览量:751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释义】本条是对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进行出售和运输的规定。
当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于传染病病原体可以通过多种媒介进行扩散,如空气、水、媒介生物等,在确认疫区或者疫点的物品被传染病病原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时,必须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并且消毒合格后,方可以再进行出售、运输和使用,这是防止传染病进行扩散、切断传染源的重要手段之一。拥有上述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消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