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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25 浏览量:1069
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生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是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责任并不是绝对的。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即生产者未将其生产的产品投入销售的,不承担产品责任。这里所讲“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虽然经过了加工制作,但是根本没有投入销售。根据《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的规定,未投入流通的产品,不应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其生产的产品在投入流通前并不存在缺陷,而缺陷是在产品脱离生产者控制后,在产品的流通环节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则不能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新的科学技术,可能会发现过去生产并投入流通的产品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危险。如果这种不合理的危险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是不能发现的,生产者也不承担责任。这是新产品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该风险是发展中产生的,生产者难以预见到,对其免除责任是合理的。这里要指出的是,评断产品是否能为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所发现,足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的,而不是依据产品生产者自身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的。
需要指出的是,生产者承担缺陷产品的民事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为:一是产品存在缺陷。二是存在损害事实,即消费者人身或者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已经存在损害。三是消费者人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存在损害是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即二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生产者方可承担产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产品缺陷的含义
· 销售者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机构等不得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