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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21   浏览量:1725  
  


  质量标志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颁发给企业,用以表明该企业的产品的质量达到相应水平的证明标志。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这里所禁止的行为包括两种,即伪造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和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是指非法制作、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质量标志;冒用,是指未取得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而谎称取得,并擅自使用相应质量标志。这两种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销售者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义务

·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义务

· 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义务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应当遵守的基本执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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