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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20   浏览量:1047  
  


  所谓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对涉及耗能高、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危及人体健康等方面的因素,宣布不得继续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因为国家淘汰的产品多是产品性能落后,耗能高,效能小,环境污染较大,毒副反应大,对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动植物安全危害较大,必须禁止生产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违反这一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及其例外

· 产品质量应达到的法定要求

·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的含义

· 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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