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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的含义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19   浏览量:886  
  


  生产者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通过从事产品的生产活动以获取利润,谋求发展。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最终总要进入消费领域,为消费者使用。生产者只有努力使自己生产的产品在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上,都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实现产品的价值,生产者也才能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鉴于生产者是产品的直接创造者,其产品的开发、设计和制造决定了产品质量的全部特征和特性,产品的生产环节对其质量好坏具有根本的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生产者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者应当将保证产品质量作为其首要义务,通过强化质量管理,增加技术投入,增加产品的花色、品种、性能,改进产品售后服务等措施,不断提高其产品质量水平。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这一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生产者必须严格履行其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即生产者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例如,生产者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

  二是指生产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产品质量法定义务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在第四章和第五章中,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应当定期发布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的规定

·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权利

· 消费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所享有的查询权与申诉权

· 禁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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