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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依据与实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16   浏览量:941  
  


  《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所谓产品质量认证,是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依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工厂审查和产品检验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经认证合格的企业和产品的市场信誉,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以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主要是:(1)认证的对象不是企业的质量体系,而是企业生产的某一产品;(2)认证依据的标准不是质量管理标准,而是相关的产品标准;(3)认证的结论不是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而是证明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按照《产品质量法》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通常应当以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内容不能满足认证需要的,应当由认证委员会组织制订补充技术要求。对于我国名、特、优产品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应当以经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作为认证依据。对于我国已与国外有关认证机构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产品,应按照合作协议规定采用的标准为依据进行产品质量认证。

  实施产品质量认证的机构,是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

  产品质量认证实行企业自愿的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 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要求的规定

· 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

· 禁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保证合格产品在全国市场自由流通的规定

· 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检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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