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检举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13   浏览量:1045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坚决予以禁止。打击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不仅是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职责,而且是一项需由全社会共同努力的事业。维护法律,坚持正义,揭露违法行为,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和光荣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都有权揭发检举,其检举权受法律保护。

  (2)接受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同时还应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其正常生活不受违法行为人的侵扰。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就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制定奖励办法,建立检举奖励制度,对举报立功者予以奖励。有些地方已在其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对举报制假售假行为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比如,有的省规定,鼓励消费者、企业、新闻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配合政府部门的打假工作。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物质的奖励,并为其保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

· 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法定职责

· 国家采取鼓励提高产品质量的主要措施

· 产品质量欺诈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0153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