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6修订)(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6-06-17 浏览量:55
【颁布机关】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发布日期】2026-03-27
【实施日期】2026-03-27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2003年5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6年3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6修订)(2)
第五章 共同治理
第六十二条 本市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社会治理创新,坚持政府统筹协调,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整合各类资源力量,推动全社会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第六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
第六十四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下列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地,由依法确定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场、火车站、轻轨站、地铁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等公共交通站点,博物馆、展览馆、停车场、码头以及各类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周边一定区域,由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等区域,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区划分标准和相关要求。
第六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公众全过程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七条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居民、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
第六十八条 鼓励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等多种方式,共同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依法有序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的宣传动员、市容维护、环境清洁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完善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持续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市场化、社会化。
第七十一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
本市积极营造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的社会氛围。鼓励通过建设环卫之家、设立户外劳动者服务驿站等多种方式,为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提供休息、饮水等服务,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条件。
第七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实行信用管理,依法公示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信用信息,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诚信自律。
第七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
(二)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三)对应当受理的申请、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第七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化管理区域包括本市中心城区、区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中心城区的范围根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有关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