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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修订)(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5-02-16 浏览量:107
【颁布机关】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发布日期】2019-03-28
【实施日期】2019-05-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修改变更】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修订)(2)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申请筹备设立或者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登记的,由批准设立机关或者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其设立许可或者吊销其登记证书。
已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超过一年不开展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
第六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一)未按照规定成立管理组织或者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未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
(四)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的;
(五)为非法敛财或者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提供条件的。
第六十七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筹备设立期对外开放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设立许可。
经批准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超过筹备设立期限仍不具备登记开放条件且筹备工作难以继续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设立许可。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未经验收对外开放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研讨会、论坛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信教公民在自己的住所过宗教生活,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托幼机构或者托幼场所传教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