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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2)
作者: 发布:2026-09-23 浏览量:8
目 录
一、青海省木里矿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二、贵州省贵阳市2家企业非法倾倒废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三、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某电镀基地多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四、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某企业污染长江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五、安徽省池州市某企业非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七、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永丰县某产业园3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八、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某企业污染黄河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九、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全盐量硫酸盐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
十、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八、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诉某企业污染黄河支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吴某某等四人与他人密谋后,从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运输废酸液非法倾倒入濮阳县庆祖镇大桑树村回木沟,共计21车270余吨,造成黄河下游重要支流金堤河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吴某某等四人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
2.调查评估
濮阳某环保公司受委托对该案污染水体进行无害化处置,应急处置费用1389000元。经濮阳市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定评估,本次环境污染事件中废液间断性地倾倒入回木沟和金堤河,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数额为4047394元。
3.磋商与诉讼情况
经两次磋商,未达成协议。濮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提起诉讼。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5月24日、5月30日组织召开两次庭前会议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归纳确认争议焦点,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豫09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化工公司赔偿濮阳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费1389000元、评估费80000元;化工公司赔偿濮阳市人民政府环境损害赔偿费4047394元,先行支付50%,即2023697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化工公司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等事项的投入费用,可在剩余的环境损害赔偿费2023697元内分别按50%、40%、10%的比例额度内折抵;责令化工公司建章立制,规范副产品销售及无害化处置,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每6个月向山东省某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其上述事项,并将报告事项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如不报告、备案,相关费用将不予抵扣。
化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豫民终1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化工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5845号民事裁定,驳回化工公司再审申请。
4.赔偿和修复情况
案发后,濮阳市人民政府委托某环保公司对受污染水体进行了应急处置。该案终审判决生效后,化工公司未主动履行赔偿责任,濮阳市人民政府积极主张实现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阶段,应急处置费用、评估费用及5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3492697元已强制执行到位,对剩余50%可通过企业实施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等事项折抵的投入费用,相关部门正在与化工公司对接持续推进落实。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河南省第一起由市地级人民政府直接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入选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一审民事判决书获评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为各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权威司法参考范本。
1.聚焦流域污染治理,护航黄河生态文明建设。该案是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典型司法实践样本。金堤河是黄河重要支流,人民法院落实“损害担责”原则,通过司法裁判精准界定化工产废企业污染源头主体责任,从严压实污染主体侵权赔偿责任,通过司法审判划定企业生态安全红线,筑牢流域环境法治安全底线,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治理提供示范。
2.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震慑危废倾倒乱象。该案是河南省首例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原告主体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理念,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环境治理痛点。案件坚持刑事追责与民事生态索赔协同发力,严厉打击化工行业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违法处置等违法行为,有效震慑各类潜在环境违法犯罪。
3.创新多元赔付模式,统筹治污与发展双赢。该案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柔性处置路径,人民法院探索将企业治理改造、投保环境责任险的费用,限额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做法,牢牢锚定生态环境修复核心目标,同步兼顾涉案企业纾困复产现实需求,以柔性司法举措优化营商环境。
(三)专家点评|高利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该案是黄河流域跨省倾倒危废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标杆案件,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见效。该案打通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衔接通道,在污染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基础上,由市地级政府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明确企业危废产出主体责任,破解“企业污染、政府兜底”困局。人民法院创新设置生态治理、技改、环责险投入折抵赔偿机制,创新多元化赔偿履行模式,兼顾生态修复刚性要求与企业持续经营需求,丰富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该案作为河南省首例市地级政府起诉的典型案例,为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筑牢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范式。
九、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全盐量硫酸盐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南四湖公益诉讼专案中发现山东省部分企业存在高盐废水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超标排放含盐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调查评估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经过排查筛选,发现有33家企业排放的废水中硫酸盐、全盐量浓度超过山东省地方标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 37/3416.1—2018)中的限值,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硫酸盐0.10~7.75倍、全盐量0.06~3.92倍,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安全造成潜在影响,于是立即组织枣庄市、济宁市、菏泽市针对33家企业启动索赔程序,并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工作。鉴定评估机构结合该案特点,开展了企业排污口、20余条河流(100多公里)和南四湖的水质及底泥现场取样、分析,确定了相关企业硫酸盐、全盐量超标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及范围,分别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水资源影子价格法、恢复费用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量化。截至2023年10月,鉴定评估机构对33家企业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论,其中2家企业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无需赔偿;31家企业硫酸盐、全盐量超标排放对周围的地表水环境造成了损害,可量化的损害金额约8.25亿元。
3.磋商情况
磋商过程中,由于硫酸盐、全盐量是山东省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并且赔偿金额较高,企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存在较大抵触情绪,为此,办案部门采取“主动、联动、同步”的方式,推动磋商工作顺利开展。一是本着“损害事实不协商、赔偿金额不让渡、执行方式可商议”的思路,针对少数企业减轻赔偿责任的要求予以坚决拒绝,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刚性,同时也对积极承担责任的企业提出的分批缴纳赔偿金、延长缴款时限等要求予以认可,有效提升磋商成功率。二是上下联动,横向配合,凝聚协作优势。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和属地人民政府加强专业指导,分析评估报告,研判案件形势,协调磋商进度,共同列席磋商,在与其中8家企业磋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主动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其中,形成强大合力,有效推进案件办理。三是案件办理与宣传引导同步。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同时,准确把握企业心理,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大力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强化企业“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责任意识,促使企业主动守法担责。
截至2023年12月19日,31家企业均已签订磋商协议,其中6家企业的磋商协议经过司法确认。
4.赔偿和修复情况
根据协议,赔偿义务人通过采取高盐水治理项目提标改造替代、生态环境直接治理、缴纳赔偿金等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30家企业共缴纳赔偿金5400余万元,已上缴国库,其中10家企业还累计投入超过15亿元,采取超滤、反渗透、浓缩、蒸发结晶相结合的工艺实施矿井水提标改造,提标改造后硫酸盐、全盐量排放降低至250 mg/L、1000 mg/L(地方排放标准限值为650 mg/L、1600 mg/L)。有1家企业因破产无力赔偿。
对缴入国库的赔偿资金,相关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其中,枣庄市收缴的2631.89万元,已用于建设南四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区域。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行政机关落地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贯通、多赔偿义务人合并索赔、多元化替代修复方式探索等方面形成创新探索,具有较强的改革示范意义。该案纳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1.强化与人民检察院联动,合力推进索赔。该案线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履职办案中发现并移交,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的良好体现。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主动邀请人民检察院参与召开推进会、现场调查、磋商等环节,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有力促进了案件办理。
2.科学开展鉴定,固定损害证据。在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先例和无硫酸盐、全盐量在线监测数据可供参考的情况下,鉴定评估机构通过对企业排污口、南四湖和相关入湖河流的水质及底泥现场取样、分析,确定相关煤矿企业硫酸盐、全盐量超标排放造成的环境损害程度及范围,创新性地综合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水资源影子价格法、恢复费用法等多种方式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为后续顺利开展磋商、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奠定了基础。
3.分类推进赔偿,及时修复生态。该案办理过程中,将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作为损害赔偿工作的根本目标,针对不同企业情况分类提出了提标改造、货币化赔偿等赔偿方式。对缴入国库的赔偿资金,采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区域等方式实现生态环境修复。
(三)专家点评|竺效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该系列案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完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标杆性案例。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并及时移送,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办理。办案机关坚持“修复优先、应赔尽赔”的原则,结合各赔偿义务人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赔偿修复方案,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不仅依法救济受损生态环境,也督促企业落实达标排放等法定环保义务,增强环保意识。该系列案件的办理,对改善南四湖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3年12月,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指出,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存在未按修复方案要求施工,只见开采不见修复和违规以协议方式处置矿产资源等问题。
2.调查评估
经调查,泉州市某采石场从2021年开始以矿山修复、土地平整之名违规开山采矿面积达220.39亩,矿山立面高差达80-90米,矿区内遍地积尘,环境污染严重,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评估,该采石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所需费用约3682万元。
3.磋商情况
2024年1月,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惠安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共同负责案件办理。经与赔偿义务人开展2轮12次磋商,创新引入担保人机制,于2024年5月达成磋商协议。
4.修复情况
根据修复方案,将生态环境受损区域划分成土地复垦区、综合治理区和边坡防护区三个片区,因地制宜、分区分类采取土地复垦治理、复绿工程、水环境治理工程、地质灾害防护等措施。2024年7月,该矿山生态修复完成并通过验收,累计复绿土地2.7万平方米、绿植覆盖率超90%。2024年8月,该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通过修复效果评估。福建日报对相关修复情况进行了报道。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线索的典型案例,在案件办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方面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入选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1.高位推动,高效达成赔偿磋商协议。省、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批示,部署推进。属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通力协作,充分考虑赔偿义务人赔付能力,确定赔付时限,有效提升磋商成功率,确保赔偿资金全额到位。
2.多方协同,积极推进受损环境修复。属地政府统筹各方力量和资源,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生态修复方案,抽调技术专家驻点推进、全程指导修复工作。围绕“边坡防护、综合治理、土地复垦”3个功能区,集中25天攻坚推进分区复绿,创下省内同类矿山生态修复最短实施周期,高效破解矿山生态修复周期长、统筹难等堵点。
3.科学评估,系统集成修复成效经验。率先适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3部分:恢复效果评估》(GB/T 39791.3-2024)开展损害恢复效果评估,系统性评价了环境治理效果、植物群落恢复、矿山地质稳定等矿山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恢复目标完成情况,为后续同类案件的效果评估提供借鉴。
4.提质增效,拓展生态产品实现路径。坚持生态产业化发展路线,探索“国企+种植大户+村集体”协同模式,构建有机生态农业新型产业供应链体系,实现农业产值150余万元,带动村集体增收35余万元。同时依托修复后优质生态空间释放生态红利,辐射提升周边土地资产价值,打通“生态修复—产业发展—群众受益”闭环,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多元价值实现路径。
(三)专家点评|秦鹏 重庆大学教授
该案由省市统筹、多部门协同联动,兼顾生态修复刚需与赔偿义务人实际赔付能力,采取灵活务实的磋商方式推进赔偿事宜,大幅提升磋商实效与赔偿资金足额到位率。在生态修复环节,依托标准化方案与专业技术支撑,分区分类实施修复工作,显著压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周期,并科学开展修复效果评估,让损害修复真正落在实处,为同类矿山损害快速综合治理提供了可行经验。
该案在办理中,创新构建多方主体联动发展生态产业新模式,充分盘活修复后优质生态空间资源,同步实现山体生态系统修复、村集体经济稳定增收、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三重效益,为纵深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丰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实践路径提供了鲜活样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