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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3)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5-10   浏览量:965  
  


  三十五、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向南京化学工业园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系危险废物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被告人ZHENG QIAOGENG(郑巧庚),系胜科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胜科公司多次采用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却接收其他单位化工染料类危险废物等方式,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共计284583.04立方,污泥约4362.53吨,危险废物54.06吨。经鉴定,胜科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约4.70亿元。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胜科公司、被告人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18年9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胜科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胜科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ZHENG QIAOGENG(郑巧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胜科公司罚金5000万元;判处被告人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0万元至5万元不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调解,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与胜科公司、第三人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投资公司,系胜科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调解协议,确认胜科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现金部分2.37亿元;胜科投资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投入不少于2.33亿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亦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督办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重罚污染环境犯罪,不仅对被告单位,而且对直接责任人员、分管负责人员以及篡改监测数据的共同犯罪人员,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高度重视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及时引导检察机关补充固定证据,建议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新的事实增加诉讼请求,多次组织专家学者、环保行政部门人员论证调解方案,最终确认胜科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现金部分2.37亿元,胜科投资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投入不少于2.33亿元,用于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的新建、升级和提标改造。本案中,胜科投资公司系基于股东社会责任等考虑,主动加入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调解中并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为调解方案的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案的判决,充分展示了依法从严惩治向长江等重点流域区域违法排污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救济原则,在惩治、震慑环境污染犯罪,确保长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促进企业进行绿色升级改造以及引导股东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三十六、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施圣华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7日至22日,被告人施圣华非法猎捕野生鸟类647只。经鉴定,猎捕的鸟类中合计646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审审理中,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施圣华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19.38万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施圣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数量多达646只,种类多达8种,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其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施圣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判令施圣华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19.38万元;在盐城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狩猎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涉646只鸟类属于“三有”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固有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案涉猎捕地点位于黄海湿地范围内。黄海湿地是全球数百万迁徙候鸟的停歇地、换羽地和越冬地,已经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大量猎捕野生鸟类将会严重破坏黄海湿地的生物多样性,致使湿地生态失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实刑的同时,判决其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并赔礼道歉,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同时,人民法院考虑本案被告人无业、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形,依法引导被告人以环境整治、林业看护等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替代履行部分国家资源损失赔偿责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

  三十七、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诉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贵州省榕江县栽麻镇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分别于2012年、2016年入列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乱搭乱建、违法占地、占用河道建房等问题突出,造成民族传统文化遭受严重破坏。贵州省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栽麻镇政府)存在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行为。2018年5月7日,该院向栽麻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两个月后,上述问题仍未解决。2018年12月,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栽麻镇政府对中国传统村落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要求其继续履行对荡侗寨和归柳侗寨的监管保护职责。

  【裁判结果】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栽麻镇政府对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依法负有监管保护职责。上述传统村落保护区范围内,出现大批农户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致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的传统格局和风貌受到严重破坏,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栽麻镇政府虽对部分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整治,取得一定效果,但仍应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一审判决,确认栽麻镇政府对传统村落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应继续履行其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以保护传统村落为目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传统村落,是拥有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也是农耕文化不可再生的人文遗迹,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社会和科学艺术价值。目前,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共有426个传统苗族或侗族村落列为中国传统村落。近年来,因有的地方政府未落实传统村落发展规划和控制性保护措施,缺乏正确引导,导致村民翻修旧房、新建住房等行为无序,传统村落原貌遭到破坏。本案中,人民法院确认栽麻镇政府怠于履行传统村落保护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继续履行职责。有力地强化了行政机关保护传统村落的责任意识,同时督促当地群众自觉维护传统村落的风貌布局。

  三十八、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诉安义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徐庆明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对犁头山山体进行采矿。安义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六次向其下达《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开采行为。2017年11月,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向安义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嗣后,安义县国土资源局虽陆续采取措施,但徐庆明未完全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所涉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善。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安义县国土资源局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安义县国土资源局负有保护和监管案涉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的法定职责。其虽先后对徐庆明非法采矿行为履行了一定的监管职能,但在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前,未督促徐庆明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亦未责令徐庆明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代为组织复垦,案涉矿山地区至今仍土层、矿石裸露,地质环境状况未得到根本改善影响,给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带来安全隐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一审判决,责令安义县国土资源局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恢复治理方案恢复安义县犁头山地区的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非法采矿行为监管不力导致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引发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矿业权税费流失,而且极易造成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安义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遭受破坏后的修复治理具有监督、管理义务。尽管其已经针对案涉非法采矿行为采取相关措施,但因未继续、全面地履行监管职责,矿山地质环境仍持续受到侵害。本案判决认定行政机关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并判令其继续履职,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维护矿山生态环境安全,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三十九、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文昌市冯家湾调查时发现海域内有大量违法定置网,于2018年4月向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罚。虽然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为此开展了专项清理行动,但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在跟进监督时发现文昌部分海域内仍有违法定置网,遂于2019年1月诉至海口海事法院,请求确认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其辖区海域内的违法定置网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在六个月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作为渔业监督管理部门,未尽监管职责,导致案涉海域渔业资源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一审判决,责令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在六个月内履行查处其辖区海域内违法定置网的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明确规定,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是刑事追责和行政监管的重点对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促使渔业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力打击、遏制了非法捕捞行为的蔓延态势。本案对捕捞水产品中禁渔期、禁渔区以及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的严格遵循,亦有助于海洋休养生息,恢复或者增加种群数量,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四十、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间,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鹏公司)与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等签署合同,运输、处置多家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收取相应的污泥处理费用。正鹏公司实际负责人李德将从多处收购来的污泥直接倾倒、与丰城市志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合公司)合作倾倒或者交由不具有处置资质的张永良、舒正峰等人倾倒至九江市区多处地块,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新公司)明知张永良从事非法转运污泥,仍放任其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处置污泥。经鉴定,上述被倾倒的污泥共计1.48万吨,造成土壤、水及空气污染,所需修复费用1446.29万元。案发后,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舒正峰等6人提起刑事诉讼,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被告人舒正峰等6人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5万元不等。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开展磋商,并与杭州塘栖热电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因未与正鹏公司、连新公司、李德等7人达成赔偿协议,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各被告履行修复生态环境义务,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正鹏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李德直接倾倒污泥或者将污泥交付张永良、舒正峰等人转运或者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应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张永良持有连新公司交付的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处理案涉污泥,连新公司未履行监管义务,放任张永良非法倾倒污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夏吉萍作为志合公司实际负责人,因该公司与正鹏公司合作从事污泥倾倒,且其个人取得利润分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案涉污染地块中污泥已混同,无法分开进行修复,判决各被告共同承担倾倒污泥地块的修复责任以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当支付的修复费用,在省级或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支付环评报告编制费、风险评估费以及律师代理费。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内跨省倾倒工业污泥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污染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依法追究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磋商作用,促使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协议并积极履行修复和赔偿义务;对于磋商不成的,则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现了诉前磋商与提起诉讼的有效衔接。本案判决不仅明确了经营者虽没有直接实施倾倒行为,但放任他人非法处置的,应由经营者与非法处置人共同承担责任的规则;还明确了数人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非法转运、倾倒污泥,在无法区分各侵权人倾倒污泥数量的情况下,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的规则,有效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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