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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1994修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6-04   浏览量:68  
 
  【颁布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京政发126号
  【发布日期】1994-01-17
  【实施日期】1994-01-17
  【效力位阶】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变更】1984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26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1994修正)
  为了贯彻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加强城市的环境建设,提高绿化和环境卫生水平,开发、整治城市水系,保护水源,确保排水顺畅,为首都人民的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特将市区河道两侧一定范围划为隔离带,并对隔离带的范围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市区河道隔离带范围
  市区河道按其所处位置和主要功能分为风景观赏河道、水源河道和排水河道三类。
  (一)风景观赏河道两侧隔离带宽度,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根据各地段具体情况,两侧各向外划五十米,或七十米,或一百米。这类河道包括:
  (1)昆明湖--玉渊潭--南护城河--通惠河花园式河道环;
  (2)长河--北护城河--亮马河--水碓湖--通惠河花园式河道环;
  (3)土城沟花园式河道(小西门经黄亭子往东至坝河);
  (4)其他风景观赏河道:永定河引水渠(电站闸--罗道庄)、双紫支渠下段(京密引水渠--长河)、体育馆水系上段(亮马河--东直门大街)、清河(安河闸--清河镇)、万泉河(万泉庄--清河)、坝河(东北城角--酒仙桥)、通惠河(高碑店湖--通县)、莲花河(莲花池--万泉寺铁路桥)、凉水河(万泉寺铁路桥--大红门闸)等。
  (二)城市水源河道两侧隔离带宽度,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两侧各向外划一百米。这类河道包括:
  (1)永定河引水渠的市区部分(从三家店拦河闸到电站闸);
  (2)南旱河(自颐和园的团城湖到永定河引水渠的电站闸)。
  (三)城市排水河道两侧隔离带宽度,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两侧各向外划五十至七十米,其排水支沟隔离带宽度为二十至三十米,这类河道包括:
  (1)坝河(酒仙桥--温榆河);
  (2)清河(清河镇--温榆河);
  (3)凉水河(大红门闸--马驹桥);
  (4)其他支沟:北旱河、小月河、沟泥河、北小河、亮马河下游、新开渠、水衙沟、丰草河、马草河、小龙河、大柳树沟、肖太后河上段、大羊坊沟等。
  以上三类河道隔离带各地段宽度详见附表。
  二、在城市建设区范围内的风景观赏河道隔离带,必须逐步进行绿化,形成滨河绿化带。在非建设区的河道隔离带内的土地,可以继续耕种,鼓励植树造林、种花植草。
  河道隔离带内可以按规划修路,埋设必要的市政管线,修建少量园林小品及必要的附属设施,如闸房、游船码头等。
  三、在隔离带内,不准建造生产和生活用房以及各类临时棚屋,不准堆料、堆垃圾,不准取土挖砂石。个别确属十分必要的施工临时设施,应按临时占地的规定从严审批,并由批准机关监督其在工程完工后立即拆除,恢复地貌。
  四、在隔离带内过去经过批准已经建设的单位(不含违法建设的单位),原则上不再扩大用地和新增各类建筑;现有房屋如确需建时,应尽可能迁建或退到隔离带以外进行改建,各类新建房屋应一律按规划进行建设。
  隔离带内的现有农村居民点和工副业点,原则上也不再扩大用地,可根据批准的农村建设规划进行调整改造,并尽量多保留一些绿化用地。
  五、凡违反本规定在河道隔离带内占地建房者,均按违法建设处理。
  六、城市建设区范围以外的河道和郊区农田排水沟、大型灌渠如何划定隔离带,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本规定自1984年11月3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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