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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2007修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06-02   浏览量:58  
  
  【颁布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发布日期】2007-11-23
  【实施日期】2007-11-23
  【效力位阶】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变更】1994年3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根据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2007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证降雪天气以及降雪后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市气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供雪情及天气预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疏导道路交通,并保障除雪作业车辆和公共交通车辆通行。
  第三条 遇降雪天气,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
  居民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 昼间降雪的,单位、个人以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在次日7∶30时前清扫干净;其他责任地段的冰雪,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次日10时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当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所,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
  第五条 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对主要道路除雪时,应当使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融雪剂产品除雪,防止车辆在主要道路上因冰雪打滑形成堵塞,并协助责任地段的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工作,及时清运清除冰雪,维护市容环境整洁。
  第六条 未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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