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缴付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7   浏览量:1219  
  

  一、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缴付的方式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是投保人按照人身保险合同应当向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和方法,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人身保险一般期间较长,投保人如何交付保险费,既涉及投保人的利益,又关系保险人的利益。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有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规定。除非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允许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可以选择交付保险费的方式。例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一次交清。根据《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有两种:

  (1)一次全部支付。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次支付全部的保险费,又称趸交。

  (2)分期支付,即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期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若人身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应当交纳首期保险费。首期保险费,又称为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在交纳第一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以后各期的保险费。

  二、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寿险的期限较长,每年的保费远大于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对投保人来说无疑具有“奢侈性”,一旦投保人的经济能力出现问题,保险费可能成为其较大的负担,如果允许保险人以诉讼方式主张保险费,无疑是让投保人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不堪重负,对投保人很不利,最终会使一些寿险客户流失,不利于寿险业的发展;寿险的另一特征是其储蓄性,即所缴纳的保险费跟银行存款差不多,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和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类似,赋予保险人的诉讼权利,就相当于赋予银行强行要求储户存款的权利一样,明显也不合理。作为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它们保险期间短(一般都是一年)、保额较少,不具有寿险的上述特征,如果也限制保险人不能以诉讼方式主张其保险费,明显会降低合同的严肃性,对保险人不利。因此,《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对于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投保人没有缴纳的绝对义务,从而对欠付保险费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缴纳保险费仅仅构成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依照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应付的保险费,与财产保险约定的保险费并无不同,在性质上却不同于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实际上,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因性质不同于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保险法》第38条的规定的适用有所不同,方将不得以诉讼请求缴纳的保险费限定于人寿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 保险索赔的诉讼时效

·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085 second(s) , 67 queries